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特此證明,作爲全球貨幣收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名官員,在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目的下,據其所知:
(1) | 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公司報告(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繆至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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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至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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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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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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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書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2002法案第1350節(18章第63編美國法典第1350節(a)和(b)條款)的規定而提供,並不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的一部分進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