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
部分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章
我,杰弗里·A·盖尔,首席财务官,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橡木谷银行(注册人)的本季度10-Q表格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该报告中所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融合性地准确呈现了该注册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则 13a-15(e) 和 15d-15(e) 中定义),以及针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则 13a-15(f) 和 15d-15(f) 中定义),并且: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种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为了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该评估,截止本报告涵盖期间的结束;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年度报告中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变更,该变更在实质上影响了或合理可能会实质性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
5. 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以及我已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件设计或操作中显著的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JEFFREY A. G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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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瑞·A·盖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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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