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1.1
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金融官的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第34-46427號
我,Zhi Yang,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ESG Inc.的10-Q表格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這份年度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聲明,也沒有遺漏任何聲明所必需的重大事實,以使在此年度報告所述情況的背景下所做的聲明不會導致誤導;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年度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小型企業發行人在本年度報告中所呈現時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作爲註冊人的唯一認證官,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 13a-15(e) 和 15d-15(e) 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如交易所法則 13a-15(f) 和 15d-15(f) 所定義);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通過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內; |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件,以便在符合普遍認可的會計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對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這一結論基於對報告涵蓋期間末期的這一評估;並且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的最新財務報告期間內,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發生的任何變化(在年報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這些變化已經嚴重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嚴重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件;並且 |
5. | 作爲註冊人的唯一認證官,基於我們最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的評估,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功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在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嚴重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重大缺陷和材料弱點;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件中具有關鍵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智陽 | |
智陽 | |
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和首席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