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1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或15D-14(A)條的規定進行的認證,按照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的要求採用
我,邁克爾·P·普羅羅,證明:
1. | 我已審查漢諾威銀行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報告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e)》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f)》所定義),並已: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最近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註冊人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經披露了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a. | 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
/s/ 邁克爾·P·普羅羅 | |
邁克爾·P·普羅羅 | |
tsxv | |
(首席執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