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埃馬紐爾·拉基奧斯,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CVD設備公司的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未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真實陳述,也未遺漏在該報告所述情況下,使得所做陳述不具誤導性的必要重大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現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且已經: |
a. | 設計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此報告編制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 | |
b. | 設計了 針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些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編制外部目的的基本報表; | |
c. | 根據這樣的評估,我們已經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闡述了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最後一天;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期間,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合理的重大影響;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及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有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薄弱之處,這些缺陷和薄弱之處合理地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及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
b. | 任何涉及對主管或其他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 控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s/ 埃馬紐埃爾·拉基奧斯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