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根據
根據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修訂後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b)條的要求(“交易法”),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的第1350節(18 U.S.C. §1350),AN2 Therapeutics, Inc.(“公司”)的首席執行官Eric Easom特此證明,據他所知: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Eric Easom |
|
Eric Easom |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
|
「本認證伴隨著與之相關的Form 10-Q,並不被視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檔案,也不應納入AN2 Therapeutics, Inc.根據《1933年證券法》(已修訂)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已修訂)所作的任何檔案中(無論是在Form 10-Q日期之前或之後製作),不論在此檔案中包含任何一般性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