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条的规定,按照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采纳的认证
我,金美娜,证明
1.我已经审核了ACELYRIN, INC.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得到了其他人的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c.在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和
5.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登记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a.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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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通过: | /s/ 金米娜 |
| | 金米娜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