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2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條的規定,按照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採納的認證
我,Gil m. Labrucherie,證明
1.我已審閱ACELERIN,INC.的這份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該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得到了其他人的披露,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c.在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5.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登記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披露:
a.對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進行評估,這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任何涉及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其規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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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通過: | Gil m. Labrucherie |
| | Gil m. Labrucherie |
| | 首席財務官和首席業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