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EX-31.1

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 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項下的規則 13a-14(a)和15d-14(a)。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節的規定採納

 

 

我,David O’Neil,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Espey製造和電子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未包含任何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重要事實,使所作陳述在所作陳述的情況下,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不會誤導。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即本報告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核實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定第13a-15(e)和15(d)-15(e)條》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定第13a-15(f)和15(d)-15(f)條》所定義)對於註冊人,我們已經:

 

(a)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綜合子公司,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被其他在這些實體內部的人員知曉;

 

(b)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些內部控制得以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認會計准則的要求,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c)我們已經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關於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d)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會實質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和

 

5.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負面影響的重要弱點;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David O’Neil
  David O’Neil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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