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節,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
關於Espey製造及電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9月30日至報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我,David O’Neil,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節以及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在我所知情況下,我特此證明: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款的要求;和 |
2. | 本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上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David O’Neil | |
David O’Neil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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