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2.2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的證明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
關於Espey Mfg. & Electronics corp.(「公司」)截止於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依據提交給證券 交易所的10-Q表格(「報告」),我,katrina集團,公司的首席財務官,依照18 U.S.C.第1350條款,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款的規定,鄭重聲明,根據我的知識: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款的要求;和 |
2. | 本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上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katrina集團 | |
Katrina Sparano | |
信安金融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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