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刑法18 U.S.C. §1350》,如同意书所述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的要求(经修订),(“交易所法”)及美国法典第18条第63章第1350条,谨代表埃奎利姆公司(“公司”)的每一位签署人,就其所知:
(1)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结束的10-Q表格,附件32.1所附此确认书(“报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本报告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全面、合理地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s/ Bruce D. 钢 |
布鲁斯·D·钢铁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s/ 杰森·A·凯斯 |
杰森·A·凯斯 |
财务长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这份证书附随著其关联的季度10-Q表格,不被视为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且不得被引用于Equillium, Inc.根据1933年修订版的证券法或交易所法案的任何申报(不论是在10-Q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中,无论在该等申报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的纳入性语言。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条所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经提供给Equillium, Inc.,并将由Equillium, Inc.保存并根据请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