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1 號展品
總律師辦公室 |
政策和程序 |
內幕交易及選擇性披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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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擁有者 |
總法律顧問辦公室 |
核准 |
OGC |
目標-在(i)持有重大非公共信息時證券交易以及 (ii) 披露重大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促進遵守聯邦和州證券法律的遵守。
本內幕交易政策(「政策」),以及聯邦和州證券法,禁止 BrightView Holdings, Inc.(「公司」)的所有董事、官員、員工、承包商和顧問(1)買賣本公司的證券或我們與其他公司進行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證券,同時持有關本公司或該等其他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時進行交易,並 (2) 披露此類重大非公開信息向可能交易此類證券的其他人。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非常有效地偵測此類「內幕交易」,內部交易的罰款可能包括長期監禁和大額金錢罰款。為避免不時意識到有關本公司的重大非公開資料的人士進行內幕交易,董事、行政人員及其他可能由本公司法務長指定的其他人(統稱「保障人士」),須遵守本政策附錄 A 的附錄附錄 A 所載的附錄中的額外交易前清關程序和停電期。
此外,為避免選擇性披露重大非公開資料,促進公司一致、準確、廣泛及時的公開通訊,以及確保公司遵守 SEC 規則,除非本政策允許外,除非本政策允許的外,所有董事、官員、員工、承包商和顧問均禁止披露有關公司的重要非公開資料,以及代表本公司與投資社區成員(包括可能利用該資訊交易的股東)發表公司。
聯邦和州證券法規禁止了解有關該公司的重要信息的人士購買或出售公司的證券。這些法律也禁止了解此類重大非公開信息的人士向可能交易的其他人披露該信息。如果公司及其控制人員未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公司人員進行內部交易,也可能須承擔責任。
如果「文件變數「SWDOCID 位置」4096」=「1」文件屬性「SWDoCID」151245.00100/130110312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