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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西比特 3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 18 U.S.C. 第 1350 條,根據以下條款所採納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

 

有關 澤拉治療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季度之第 10-Q 表格季度報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我、本公司首席執行官尼爾 ·F· 麥克法蘭根據《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通過的《U.S.C. 1350 條》第 18 條,根據《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 906 條通過的規定,證明:

 

 

1.

本報告完全符合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3 (a) 或第 15 (d) 條的規定;及

 

2.

本報告所載的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現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十一月r 13, 2024   /s/ 尼爾 ·F· 麥克法蘭
   

名稱:

尼爾 ·F· 麥克法蘭

   

標題:

總裁兼行政總裁

(首席執行官)

 
上述證明僅根據 18 U.S.C. 第 1350 條提供,並不會作為本報告的一部分或作為單獨的披露文件作為「提交」,並不得以參考方式納入任何文件f 本公司根據修訂的 1933 年證券法或修訂的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無論在報告日期前或之後作出),不論該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註冊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