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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威廉·吉福德小姐,特此证明: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行政总裁证明书: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保罗·戈尔,证明:

 

1.

我已审核移动基础设施公司的10-Q表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申报人,并有:

 

 

(a)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的注册公司内部控制变化,如有可能对注册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相信可能对其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登记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a)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保罗·戈尔

 

保罗·戈尔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首席财务官

(联合信安金融官及首席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