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证明
我,樊文贤,Pony Group Inc.的执行长,证明:
1. | 我已审阅Pony Group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该报告中的陈述光景下不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
3. | 根据我的知识,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涵盖了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后的所有经营活动; |
4. | 登记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供登记公司使用,并已: |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项和过程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对于资讯披露控制项和过程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日期;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申报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并且,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是否素有重大影响,或者很可能对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披露: |
a) |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的情况提出,这些缺陷和弱点很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 |
b) |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重要与否,均提出。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s/ 范文宪 |
温宪凡 |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和 首席财务官) 财务长(Chief Financial Officer) (信安金融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