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31.2

 

首席财务官根据

《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节

 

我,黄香明,证明:

 

1.我已审阅爱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陈述不会因发布业务时的情况而变得误导,在覆盖本报告的时间内;

 

3. 根据我的知识,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及本报告中提供的时段内竭力反映了报告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我和报告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关键性经营指标,纳入报告人,尤其是本报告准备期间,确保那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传达了与报告人有关的财务和财务报告信息;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这个时期内向我们披露,特别是报告编制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管下造成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于截至本报告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会计师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会计师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并且对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过于重要或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过于重要的金融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 其他责任审核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基本报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黄香明  
黄 香明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主要会计及财务负责人) Lee Pei 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