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18 美国法典第 1350 节,
根据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第906条的规定通过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第节规定的部分
在此,签字人谨代表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在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美国法典第1350条的规定目的,据其最好的了解:
(1)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三个月的公司第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及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解俊恒 | |
俊恒 |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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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 执行官)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350条(a)和(b)节,第18章,美国法典第63章)进行,不作为独立披露文件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