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規則13a-14(a)或15d-14(a)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
我,丹尼爾·喬治,證明:
1. 我已審閱Anebulo Pharmaceuticals,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中不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為避過重要事實而遺漏必要的陳述,在考量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下,對涵蓋本報告所述期間的狀況而言,其陳述非誤導性的;
3. 以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為基礎,本報告所陳述的所有重大事項均對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對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間的情況;
4. 受託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與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對於註冊人並具有: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以確保與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能通過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通知我們, 特別是在此報告準備期間;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系統,或者導致這樣的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以合乎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在外部目的下,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呈現了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這些結論是基於對該評估的結果,截止到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結束時; 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的任何改變;和
5. 其他核數主管和我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向核數師和董事會稽覈委員會(或對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對於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如果對登記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則合理地可能性;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之欺詐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具有實質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作者: | /s/ 丹尼爾·喬治 |
丹尼爾·喬治 | ||
財務長 | ||
(信安金融 和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