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2 3 glyc-20240930xex10d2.htm EX-10.2

展品10.2

執行版本

2024年8月7日

布萊恩·漢

主旨:留任協議及修訂離職資格的提議

親愛的布賴恩:

感謝您為GlycoMimetics, Inc.(“公司”)所做的所有貢獻。您的角色對公司的下一階段至關重要。我們希望儘管您可能有其他的工作機會,您仍會選擇在公司工作,直到公司認為您的職位不再需要。為了在此期間(我們預期可能會持續幾個月)激勵您繼續在公司工作,我們高興地向您提供留任獎金和增強的離職資格,如下所述。

保留獎金

If you remain employed by the Company through December 31, 2024 (the “Earn Date”), and provided you have not tendered your resignation before such date and the Company has not terminated your employment for Cause (as defined in your Amended and Restated Executive Employment Agreement, dated as of July 30, 2019 (the “雇用協議”)) before the Earn Date, then, you will be eligible to receive, as a retention bonus, an amount equal to your 2024 Target Bonus (the “Retention Bonus”). If earned, the Retention Bonus will be paid on the next regularly scheduled payroll date after the Earn Date in a lump sum and will be subject to applicable payroll withholdings and deductions. For avoidance of doubt, if you remain employed through the date that 2024 bonuses would ordinarily paid (in early 2025), and have already received the Retention Bonus, you will not be eligible to receive a 2024 Target Bonus, but you will be eligible to receive a prorated target bonus for 2025 based on the number of months you are employed in 2025.

額外離職補償福利

此外,如果您在公司通知您您的職位不再需要的日期(“預期離職日期”)之前未提出辭職,並且公司在該日期之前未以正當理由終止您的雇用,那麼除了您在雇用協議中提供的離職福利外,您還將有資格獲得下面列出的額外離職補償福利(“額外離職補償福利”):

·

對您保密協議中的競業禁止及不招攬條款的豁免(如下所定義)。

·

如果您的離職日期發生在賺取日期之前(並且您尚未收到留任獎金),那麼您將作為額外離職補償福利,獲得等同於留任獎金的金額。如果您的離職日期發生在賺取日期之後(並且您已經收到了留任獎金),則不會獲得該金額的任何進一步離職補償。

·

如果在或之前的事件 三(3)個月 在你離職日期後,即時,公司已簽署了一份明確的協議(除條款清單或意向書外),導致控制權變更(如就業協議中所定義)


在離職日期後的十二(12)個月內,您所收到的任何遣散福利(或截至該日期收到的遣散福利)將增加至與您有資格在控制權變更終止時收到的遣散福利金額相同,如就業協議第9.3條所述。為免疑慮,公司解散不會觸發本條所述的任何增強控制權變更遣散支付。

·

儘管在您的就業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說法,您的遣散(包括因上述條款所描述的控制權變更而產生的任何增強遣散)將一次支付,但僅在一次支付不會在《法典》第409A條下產生不利的稅務後果的情況下進行。您因上述條款所描述的控制權變更而有資格獲得的任何增強遣散將在控制權變更的完成時支付。

為了獲得額外的遣散福利,您需要及時簽署並允許公司標準的離職協議生效,該協議將提供有關每項額外遣散福利的詳細信息。

本信函旨在為您提供財務激勵,並不意圖賦予您持續就業的權利。本信函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意圖改變您的隨意解雇就業關係,除非本信函中另有修改與離職賠償資格相關的條款,否則《就業協議》和您的《合規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該"保密協議)保持全面有效。

有關本信函的施工、有效性和解釋的所有問題將受馬里蘭州法律的管轄。

本信函是您與本公司就此處所提供的福利之間的完整、最終及獨占協議的具體體現,並取代您與本公司之間有關這些事項的任何其他協議(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但《就業協議》和《保密協議》仍然保持全面有效。本信函的條款不得修改或修訂,除非經您和公司正式授權的高級主管簽訂的書面協議。

如果您希望接受公司的保留獎金及額外的離職賠償資格,請於2024年8月7日或之前簽名並返回給我。

真誠地,

/s/ 提摩太 R. 培生

提摩太 R. 培生

薪酬委員會主席及

董事會主席

受理並同意:

    

/s/ Brian Hahn

日期:

2024年8月7日

布萊恩·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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