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德克森·查爾斯,證明:
1. 我已審閱洛爾控股公司提交的此季度報告(10-Q表格);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另一高級管理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依據交易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並針對公司進行: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知曉;
b. [省略];
c. 對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該評估,在此報告中闡述了對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信息,都必須說明其對申報人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的影響,尤其是在申報人最新的財政季度(如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第四財政季度)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的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註冊商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披露,向註冊商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 (或執行等效職能人員):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有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管理層或其他在被報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涉及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欺詐;
|
|
|
|
|
|
|
|
|
2024年11月13日 |
通過: |
/s/ 迪克森 查爾斯 |
||||||
|
|
迪克森 查爾斯 |
||||||
|
|
總裁、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聯席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