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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Kamran Alam,證明:

1.
我已審閱Taysha基因療法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重要事實,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所作陳述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會誤導,涵蓋本報告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包括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現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中涉及的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15d-15(f)定義),並執董事會控股有:
(a)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
註冊人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經披露了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a)
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通過:

/s/ Kamran Alam

Kamran Alam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