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ea021848701ex31-1_kayne.htm CERTIFICATION

展品31.1

 

联合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Kayne Anderson BDC,Inc.的联合首席执行官Douglas L. Goodwillie,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Kayne Anderson BDC,Inc.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事实,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括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现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涉及的期间;

 

4. 注册机构的其他控股官员和我负责为注册机构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并且:

 

(a)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在制作此报告期间特别是在该报告涉及该注册者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方面将此类信息通知我们;

 

(b)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得到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在本报告覆盖期间内,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对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控制发生的变化,该变化发生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是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并且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性产生影响;

 

5.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任何重要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注册者内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构成重要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签署人: /s/ 道格拉斯·L·古德威利  
  共同首席执行官  
  (共同执行官)  

 

 

 

 

联席首席执行官的证明

 

我,肯尼斯·B·莱昂纳德,凯恩安德森BDC公司的联席首席执行官,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凯恩安德森BDC公司在表格10-Q中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控件(定义在《交易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规中)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并且:

 

(a)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披露与注册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尤其是在准备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种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是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季);

 

5.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签发: /s/ KENNETH b. LEONARD  
  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  
  (联席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