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联席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18 U.S.C. 1350)
关于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 (表格10-Q)的凯恩·安德森BDC, Inc.(“注册人”)在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我,道格拉斯·L·古德威利,注册人的 联合首席执行官,在此谨此证明,在我所知的范围内:
(1) | 该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经过修订;并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注册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s/ 道格拉斯·L·古德威利 | ||
姓名: | 道格拉斯·L·古德威利 | |
标题: | 联席首席执行官 (联席首席执行官) | |
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美国法典§ 1350提供,并非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
联席首席执行官的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款 (18 U.S.C. 1350)
关于凯恩·安德森BDC公司(“注册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三个月的季度报告10-Q(“报告”), 该报告已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我,肯尼斯·B·莱昂纳德,注册人的联席首席执行官,特此证明,根据我所知:
(1) | 该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的要求,及其修正;并且 |
(2) | 该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s/ 肯尼斯·B·莱昂纳德 | ||
姓名: | 肯尼斯·B·莱昂纳德 | |
职称: | 共同首席执行官 (共同首席执行官) | |
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以上认证仅根据18 U.S.C. § 1350提供,并不会作为报告或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