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位97.1
pure cycle 公司
追回政策
董事会(董事会)的pure cycle公司(公司) 认为,创造和维护一种强调诚信和问责的文化,并强化公司的薪酬理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通过了此政策,该政策规定在公司因未能遵守联邦证券法下的财务报告要求而需要重述其公开提交的基本报表的情况下,可追回错误授予的激励薪酬。政策该政策旨在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第10D条款(交易法)、相关规则以及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本政策应由董事会或者如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管理,若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管理,则本处提及的董事会即视为指代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并对所有受影响个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在本政策中,“覆盖的高管“是指被公司根据规则16a-1(f)的交易法案界定的现任或前任员工,作为“官员”。涵盖的高管至少包括公司根据交易法案的法规S-k第401(b)条界定的执行官。
该政策涵盖了在担任“被覆盖高管”开始服务后并且在激励补偿的业绩期间内担任过“被覆盖高管”的人接收的激励补偿。
如果公司需要对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开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说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由于公司在联邦证券法下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方面存在重大不合规行为(包括任何需要的会计重新说明,以纠正以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的错误,这些错误对以前发布的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或者如果在当前期间纠正错误或在当前期间不纠正错误将导致重大错误陈述)(会计重述),公司将在要求准备会计重新说明的日期之前的三个完整财年内,迅速收回任何被覆盖高管在此期间收到的超额激励薪酬,包括由于公司财年变化而导致的过渡期,如《交易法》规则10D-1所规定。激励薪酬被视为在公司财年期间“收到”,财务报告指标在激励薪酬奖励中达到,即使激励薪酬的支付或授予发生在该期间结束后。公司“被要求”准备会计重新说明的时间的判断应根据适用的SEC和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法规进行。
(a) | 定义 激励补偿. |
根据本政策,"激励补偿"是指任何全额或部分基于财务报告指标的补偿,包括例如根据公司的短期和长期激励计划授予、获得或归属的奖金或奖励,依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和奖励,以及将这些奖金或奖励贡献给公司递延补偿计划或其他不符合税收资格的员工福利计划。为避免疑义,根据信公司合格和不合格的递延补偿计划自愿或强制递延的激励补偿,以及任何匹配金额和上面的收益,均适用本政策。激励补偿不包括在不考虑实现财务报告指标的情况下授予、获得和归属的奖励,例如时间归属奖励、酌情奖励以及完全基于主观标准、战略指标或操作指标的奖励。
(b) | Financial Reporting EBITDA定义为利息、税收、折旧和摊销前的收益。我们使用术语EBITDA,而不是营业收入,因为它是分析师、投资者和其他感兴趣方评估我们行业公司的普遍使用。我们认为EBITDA是一种适当的营业绩效指标,因为它消除了与业务绩效无关的费用影响。EBITDA不是我们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确定的财务表现或流动性的一种度量标准,不应视为衡量财务表现或作为衡量流动性、或根据GAAP得出的任何其他业绩度量的另一种选择。. |
财务报告指标是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原则确定和呈现的指标(GAAP)在编制公司的基本报表时使用(包括非GAAP财务指标)以及任何完全或部分源于这些财务指标的指标。为避免疑义,财务报告指标包括股票价格和股东总回报。财务报告指标不必在基本报表中呈现或包含在SEC的备案中。
(c) | 超额激励补偿:受到的金额 恢复. |
从受保障的高管处追讨的金额将是受保障的高管在相关期间的激励薪酬超过按会计重述计算的金额。所有金额的计算不考虑已支付的税款。
对于基于财务报告指标(如股票价格或股东总回报)的激励薪酬,其中超额薪酬金额无法直接从会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董事会将根据会计重述对该财务报告指标的影响的合理估计来计算需偿还的金额。公司将保留该合理估计的文档,并将该文档提供给适用的国家证券交易所。
(d) | Method of 恢复. |
董事会将自行决定合理迅速地追讨本条款下的超额激励薪酬的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i) | 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激励薪酬; 没收任何根据 |
(ii) | 激励薪酬做出的贡献。 公司的 递延补偿计划; |
(iii) | 从任何补偿或激励补偿中抵消已回收的金额,这些金额可能由受保护的高管在 将来获得或被授予; |
(iv) | 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补救和恢复措施,如 由公司判断 经修改后,将继续生效,除非董事会修改或废除。 |
根据适用法律,公司不应对任何已涵盖的执行官因错误授予的激励补偿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不应向任何已涵盖的执行官预付与追回过多激励补偿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支付或报销任何保险政策的保费。
董事会被授权解释和解释本政策,并做出一切必要、合适或适当的决定以便管理本政策。意图是以与《交易法》第10D条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所采纳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标准一致的方式来解释本政策。
本政策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5月2日(“生效日期本政策适用于自生效日起所获得的激励补偿,该补偿源于基于任何财务期结束于生效日起或之后的财务信息的财务报告指标。此外,本政策旨在作为公司自生效日起建立或维护的任何激励补偿协议、计划或项目的一个基本条款和控件。
董事会可以根据其自行决定不时修订本政策,并应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修订本政策,以反映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交易法》第10D条修订的法规变化,并遵循公司证券上市所遵循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标准。董事会可以随时终止本政策。
董事会打算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实施本政策。董事会可以要求,在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任何与激励补偿相关的就业协议或类似协议,作为授予任何福利的控件,要求相关高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根据本政策的任何回收权利是附加的,且不替代公司根据任何类似政策在任何就业协议中或与激励补偿相关的类似协议中可能享有的任何(i)其他补救措施或补偿回收权,除非任何此类协议明确禁止此类回收权,以及(ii)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本政策的条款是附加的(而不是替代的),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4条及其他适用法律所可能拥有的任何偿还权利。
根据本政策,公司应当收回任何多余的激励补偿,除非满足某些控件,并且董事会已经判断这种收回在遵循交易法第10D-1条及公司证券所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的情况下将是不切实际的。
本政策对所有被覆盖的高管及其受益人、继承人、执行人、管理员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