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簡稱大法第302條第30條規定的定期報表核證 2002年蘇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拉爾夫·A·克拉克,證明:
1. 我已檢閱soundthinking, Inc.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內容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資料以使陳述內容不實,就本報告所載期間而言,在當時情況下不會產生任何誤導性描述;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所呈現的時期,合理地呈現出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我和公司的另一名認證主管負責建立和維護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金融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作出以下聲明:
(a)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與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部其他人員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 我們設計了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登記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並基於此驗證所述期間結束的時間,對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進行報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在最近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的變化。
5.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登記申報人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錢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的實質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不論是實質上還是非實質上,只要牽涉到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對於申報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任何詐欺行為。
2024年11月13日 |
/s/ 蘭佛·A·克拉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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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佛·A·克拉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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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