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財務長代表的證明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劉歡,證明:
1. 我已檢閱Cheetah Net Supply Chain Service Inc.的10-Q表格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為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且有:
a) 經由我們監督,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監督下的他人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此申報人以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之重要資訊,特別是在本報告編製期間內,由上述實體內之他人向我們知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證;或者,讓內部控制的設計在我們的監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為對外目的的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登記人的揭露控制項與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揭露控制項與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登記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報中是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所發生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影響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5. 登記人其他認證官員與我根據對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已向登記人的審計師及登記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功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失和基本報表內部控制設計或控制項運作的顯著弱點,這些情況合理地可能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登記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為重大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Huan Liu | |
劉歡 | |
董事會的首席執行官、董事和董事會主席 | |
(主要執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