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財務長代表的證明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劉煥,證明:
1. 我已審閱Cheetah Net Supply Chain Service Inc.的10-Q表格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為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且有:
a) 經由我們監督,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監督下的他人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此申報人以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之重要資訊,特別是在本報告編製期間內,由上述實體內之他人向我們知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證;或者,讓內部控制的設計在我們的監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為對外目的的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申報者的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在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該等披露控制及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揭露申報者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為申報者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申報者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其造成重大影響。
5. 申報者的其他認證官及我基於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申報者的審計師及申報者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士)揭露:
a) 所有板塊重要的缺失和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控制項運作中的重大弱點,這些缺失合理地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摘要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登記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為重大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Huan Liu | |
劉歡 | |
臨時財務長 | |
(財務會計負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