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
以下簽署人謹此證明,作為Cheetah Net Supply Chain Service Inc.(「公司」)的官員,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目的,根據他所知的最佳資訊:
(1) 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控制項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Huan Liu | |
劉歡 | |
董事會的首席執行官、董事和董事會主席 | |
(主要執行官) | |
上述證明僅依據 2002 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 906 條(美國法典第 18 章第 1350 條的 (a) 和 (b) 款)提供,並未作為單獨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