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迈克尔·维西,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Forian Inc.的季度报告(表格10-Q);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实质性错误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以使在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内所做的声明在该情境下不会产生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登记人截至报告中所示的各个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4.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针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通过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传达给我们,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的基本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本报告覆盖期末的评估;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已实质性影响或可能合理地影响注册人的内部控制;并且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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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 迈克尔·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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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迈克尔·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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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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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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