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麥克斯·維戈德,證明:
1. 我已審閱福瑞安公司(Forian Inc.)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這份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聲明,也沒有遺漏任何必須說明的重要事實,以使聲明在作出時不會誤導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被該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報告覆蓋期末的評估;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該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以及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顯著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欺詐,無論是否具有重大性,只要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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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 Max Wy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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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Max Wy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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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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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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