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览31.2

 

认证

 

我,迈克尔·汉德尔曼证实:

 

1. 我已审阅EzFill Holdings, Inc.(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称「登记者」)的这份10-Q表格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以及15d-15(f)所定义)并做好相关工作。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是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被设计,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编制基于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供外部用途的财务报表。
     
  (c) 评估了登记人之披露控制项及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关于此报告所覆盖期间结束时该等披露控制项及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麦可·汉德尔曼  
麦可·汉德曼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