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認證
我,約翰·H·塔克,證明:
1. 我已審閱了scPharmaceuticals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表10-Q;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且我們: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知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對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對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該評估,在此報告中闡述了對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信息,都必須說明其對申報人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的影響,尤其是在申報人最新的財政季度(如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第四財政季度)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的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 其他證明負責人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士)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有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管理層或其他在被報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涉及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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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約翰·H·塔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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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H·塔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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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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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