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表31.2
根据15 U.S.C. § 7241认证书
交易所ACt规则13A-14(A)/15D-14(A),
我,D. James Bidzos,证明: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我,Chris Suh,证明:
1. 我已审查Visa Inc.的10-K表格年度报告;
2.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 登记者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第15d-15(f)条所定义)为登记者:
(a) 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b) 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以在公认的会计准则下为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该评估,到本报告覆盖期末的状态。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和
5. 注册申请人的其他核准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申请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行为,我都已经披露。
(b) Markwin H. M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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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 /s/ 克里斯·苏 |
| | | 克里斯·苏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