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的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節
我,賈斯廷·楊,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VS Trust及其所有基金類型的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不遺漏 在陳述的情況下,作出必要的重大事實陳述,以使所作的陳述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
3.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即本報告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4. | 我們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並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控制(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
(a) |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這些實體內部由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些內部控制得以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認會計准則的要求,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
(c) | 我們已經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關於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d) | 披露在本報告中,公司最近一個財季任何影響或可能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對於年度報告,公司的第四個財季); |
5. | 我們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主要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註冊人的審計人員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者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如果這些缺陷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通過: | /s/ 賈斯廷·楊 | |
姓名: | 賈斯廷·楊 | ||
頭銜: | 職務: 主要執行官 VS 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