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證明 主要執行官和
主要 財務及會計官
根據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 查爾斯·艾倫,證實:
1. | 我 已經審閱了btcs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重大事實,使得這些陳述在制定時照著的情況下,在這份報告涉及的時期內變得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中期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 重要方面公平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按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進行。 |
4. | 我 負責建立和維持揭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及 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及15d-15(f)所定義),針對登記者 並且已經: |
a) | 設計 這些揭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揭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大信息能夠被其他人告知我們,尤其是在 此報告準備期間; |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或導致設計對財務報告進行內部控制,以便為符合通用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 |
c) | 評估登記人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根據這種評估,我們將我們對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呈現,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有關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發生在登記者最近的財政季度內,並已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實質影響登記者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
5. | 我 根據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和登記者的董事會披露: |
a) | 所有板塊中,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之設計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都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導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且 | |
b) | 任何內涵著主管或其他在登記申報者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中擁有重要角色的員工,不論是否重大,皆屬於欺詐。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By: | /s/ 查爾斯·艾倫 |
查爾斯 艾倫 | ||
首席執行官 | ||
(主要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