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第302條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採用的
我,陶國林,證明:
1. | 我已審查了企業家宇宙光明集團(「公司」)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
3. | 根據我所了解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部或者就其本質方面合理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列各期。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在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在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已: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公開,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以便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
(c) | 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結束時,基於該評估;和 |
(d) | 披露了本報告中發生的在年度報告涵蓋期間發生的公司內部基本報表控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公司的內部基本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
5. |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評估的內部財務控制,本公司的另一名認證官和我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其他。 |
(a) |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b) | 任何涉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是否重大。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作者: | /s/ 郜林濤 | |
姓名: | 郭林濤 | |
職稱:彩色星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和信安金融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