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证书
最高执行官
根据第302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李志林,证明:
1. | 我已审阅惠普森医药控件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
2. | 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涉及的时段内不含任何未经核实的重大陈述或隐藏重要事实的陈述,使得报告的陈述基于报告制作时的情况,不会误导; |
3. | 在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的基础上,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得到了公正的反映;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 |
a) | 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业中的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
c) | 根据这份报告,评估了注册申报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我们就本报告覆盖期末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并基于此评估;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申报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会计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如果对注册申报人的会计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重大影响的话; |
5. | 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根据最新的内部会计控制评估向注册申报人的审计者和注册申报人的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个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基础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操作,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李致林 | ||
姓名: | 李智林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