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2032501ex31-2_china.htm CERTIFICATION

展览 31.2

 

证书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根据第302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李志林,证明:

 

1.我已经审核了这份关于惠普森医药控股公司的10-Q表格的报告;

 

2.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涉及的时段内不含任何未经核实的重大陈述或隐藏重要事实的陈述,使得报告的陈述基于报告制作时的情况,不会误导;

 

3.在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的基础上,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得到了公正的反映;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

 

a)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业中的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评估了登记人披露 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这些结论基于此评估,截止于本报告所涉及期间的末尾;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于金融报告内部控件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登记人的金融报告内部控件有实质性的影响,或有可能对登记人的金融报告内部控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 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金融报告内部控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基本控件的缺陷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件的设计或控件中,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并且

 

b)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李致林  
姓名: 李智林  
职称: 临时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官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