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特此,我在惠普森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临时首席财务官的职务上,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条的规定,据我所知最真诚地声明:
(1) |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李致林 | ||
姓名: | 李智林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s/ 李志林 | ||
姓名: | 李志林 | |
标题: | 临时首席财务官 | |
(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
本证书随每份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报告一起,除非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的要求,否则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改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
本书面声明已签署原件,根据第906条规定,已交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要求时向其员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