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认证
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条
特此视为担任Jerash Holdings(US)Inc.(以下简称“公司”)的官员,在《美国刑法典》第18条第1350条,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以其所知尽其所能:
(1) | 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三个月季报表(“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及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s/ 李吉尔伯特 | |
李吉尔伯特 | |
财务长(信安金融长兼首席会计长) |
前述认证仅依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条的(a)和(b)小节),并非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