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萨班斯-欧克斯法案》第18 USC 1350条款的认证
根据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Gyre Therapeutics,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节U.C. § 1350以及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特此,我,Ruoyu Chen,据我所知,特此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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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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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陈若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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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u 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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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
前述的证明仅用于附属报告,根据18 U.S.C. § 1350提供,并非为了证券交易法案的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并且不得被引用到公司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日期前还是后,无论在这些文件中是否存在一般引用语言。
备注:根据§ 906要求提供的这份书面声明的正本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