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31.2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黄超,证明:

 

  1. 我已审阅盈喜集团公司的第十季度报表。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陈述的重大事实,以使就本报告所涉及的时段其陈述在考虑到这些陈述所作出的背景的情况下不是误导性的。
     
  3. 根据我的知识,在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对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已经: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机构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或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为了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时,提供合理的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一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日期;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机构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注册机构内部控制的变化,他们在财务报告方面有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会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我已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重要的缺陷和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的实质性缺陷和材料性缺陷;并
     
    (b)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黄超
 
  首席财务官和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