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18 U.S.C.第1350条,按照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采用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第节规定的部分
我,首席财务官黄超,代表盈喜集团公司,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以及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证明:
(1) | 盈喜集团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报告(简称“报告”)充分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如实地、全面地反映了盈喜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黄超 | |
黄超 | |
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 | |
(财务总监) |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用的文件,该文件显示的签名与电子版的书面声明相一致,已提供给盈喜集团公司,并将由盈喜集团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