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洪志達,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盈喜集團corp的季度 報告,表格爲10-Q。 |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陳述的重大事實,以使就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段其陳述在考慮到這些陳述所作出的背景的情況下不是誤導性的。 | |
3. | 根據我的知識,在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狀況,對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 |
4. |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機構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已經: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機構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的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控制,或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爲了依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在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告時,提供合理的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基於本報告所覆蓋的期末公佈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機構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機構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註冊機構內部控制的變化,他們在財務報告方面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會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
5. | 根據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最近的評估,我已向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 |
(a)所有重要的缺陷和影響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缺陷和材料性缺陷;並 | ||
(b)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內部控制的財務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洪志達 | |
洪志達 |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秘書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