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32-2.htm

 

32.2展品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18 U.S.C.第1350條,按照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用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第節規定的部分

 

我,首席財務官黃超,代表盈喜集團公司,特此根據《18 U.S.C.第1350條》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作出證明:

 

  (1) 盈喜集團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報告(簡稱「報告」)充分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如實地、全面地反映了盈喜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黃超
  黃超
  首席財務官、財務主管
  (財務總監)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證明、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用的文件,該文件顯示的簽名與電子版的書面聲明相一致,已提供給盈喜集團公司,並將由盈喜集團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