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2
負責人根據信安金融官員的認證
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節
我,Andrew R. Boll,證明:
(1) | 我已審閱Harrow公司的10-Q表格的本季度報告; |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事實陳述帶有誤導性,特定於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期。 | |
(3) | 根據我的了解,此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對申報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按所有重要方面進行了公平呈現,對報告期間呈現的全部情況進行了全面反映。 | |
(4) |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的)爲註冊公司提供合理的保證,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製備, |
a) | 設計了此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由申報公司以及其各個子公司形成的有關申報公司的實質性信息能夠通過他人在這些實體內進行的交流,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 |
b) | 我們設計了此基本報表控件的內部財務報告審計,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審計的設計,以依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目的,爲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 |
c) | 我們評估了申報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一評估結果,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們的結論,在結束時基於該評估。 | |
d) | 在報告中披露了本登記人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上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會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
(5) | 發行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最近對內部控制的評估向發行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董事會披露了對內部控制的評估(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 |
a) | 所有設計或運營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的內部財務控制都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s/ Andrew R. Boll |
Andrew R. Boll | |
首席財務官 | |
(首席財務及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