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展覽31.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威廉·杜克(William Duke Jr.),證明:
1.我已檢查了Invivyd, Inc.的10-Q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我负责为注册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并且已执行:
(a)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涉及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資訊由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向我通報,尤其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的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
(c)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對內部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點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根據我對內部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我已向公司審計師與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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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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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s/ 威廉·杜克,二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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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杜克,二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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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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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信安金融官員和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