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2(D) 3 white-case_opinion.htm (D) OPINION OF WHITE & CASE LLP, COUNSEL TO THE DEPOSITARY
白宫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作为存款机构的顾问
2024年11月14日
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洲分部,
作为存入资金协议下的托管人
如下所述
1哥伦布环
纽约,纽约10019
美国
女士们, 先生们,
我们提到的与美国存托股票(“ADSs”)相关的F-6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该ADS通过美国存托凭证(“凭证”)证明,每个ADS代表Pony AI Inc.(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的一个A类普通股。
在作出此处所列意见时,我们假设(i)注册声明附录(a)中的存托协议(“存托协议”)已获得公司的正式授权、签署与交付,并将构成对公司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ii)相关存托证券(如存托协议中定义)已根据存托协议及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正式存放于保管人处,(iii)存托协议中所含的纽约法律选择在开曼群岛的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以及(iv)在存托协议的任何义务须在美国以外的任何管辖区内履行,或由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组织的当事方履行的情况下,其履行在该管辖区内不因该管辖区的法律而违法或无效。
基于上述及受其限制,我们的意见是,注册声明所涵盖的ADS,在由存托人(如存托协议中定义)正式签署和交付的凭证证明并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发行时,将被有效发行,并将使注册持有人享有存托协议及那些凭证所规定的权利。
前述意见仅适用于纽约州法律,并不针对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表达任何意见。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录(d)使用。在给予这样的同意时,我们并不承认我们属于1933年证券法第7节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诚地你的,
White & Case LLP
MB:BP: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