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豪利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報告(Form 10-Q)(以下簡稱「報告」),我,布倫登•菲舍爾,臨時首席財務官,在《美國法典》第18節第1350條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規定下,據我所知和信念: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作者: |
/s/ Brendon Fisc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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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ndan Fischer,臨時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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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 |
本證明書乃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附載的報告,除非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的範圍,否則不得視爲公司根據經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而提交。